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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化县关于进一步扶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规定
    德化旅游局  2007-09-25    阅读:

    德政[2007]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德化县关于进一步扶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规定》已经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化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扶持我县旅游产业的发展,改善和优化我县旅游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我县投资旅游产业,壮大我县旅游产业,促进我县旅游产业快速发展,根据我县的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规定:

    一、旅游景区

    1、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投资额在500万以上的旅游重点项目,该项目用地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2、获得国家3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点),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3A奖励5万元,4A奖励10万元,5A奖励20万元。

    3、景区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按《德化县投资优惠政策》(德政[2006]66号文)的规定同等给予优惠。

    二、旅行社、旅游车队

    1、上一年营业额新上200万元以上或组织进入德化游客新上1万人以上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公路稽征部门对符合文件(闽路征[2006]13号)规定的免征条件的旅游客运车辆实行免征客运附加费。

    3、经旅游、交通部门联合给旅行社旅游车辆核发有效的旅游专用车牌的车辆,运管费实行减半收取,同时,在本县辖区内的过桥、过路费(高速路收费除外)实行减半收取。

    三、星级酒店(宾馆)

    1、新建四星级以上酒店(宾馆),优先规划用地,建设涉及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的,项目单位(业主)先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待项目完成后,县级分成部分返回项目单位(业主)用于恢复森林植被。

    2、新建四星级以上酒店(宾馆),可缓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四年。若四年内被评为四星级以上的,可免收农村教育费附加。

    3、新建四星级以上酒店(宾馆),在认真落实“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前提下,建筑噪声排污费按标准的50%征收。

    4、新建四星级以上酒店(宾馆),县政府帮助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围墙外的通水、路、通讯、网络、有线电视、排污水管铺设等配套事宜。

    5、星级酒店(宾馆)用水,按工业用水的价格标准收取。

    6、四星级以上酒店(宾馆)中央空调独立用电,按工业用电价格标准收取。

    7、星级酒店(宾馆)有线数字电视,按实有终端以市民用户标准收取收视维护费,开通增值业务时给予优惠。

    8、星级酒店(宾馆)内部通信电话费实行包月优惠,宽带包月费按不高于1400元/月收取;电话费每部按不高于76元/月收取。

    9、前3家四星级酒店(宾馆)和前3家五星级酒店(宾馆)3年内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10、荣膺四星级酒店(宾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荣膺五星级酒店(宾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旅游商品开发营销

    1、投资新建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按《德化县投资优惠政策》(德政[2006]66号文)的规定同等给予优惠。

    2、开发具有我县特色的旅游商品获全国、省、市创作大赛奖的给予适当奖励和宣传,并推荐为对外宣传品。

    3、经旅游部门规划确认的、新建在旅游线路沿途的前5家旅游商品、餐饮店(不包括城区的旅游商品专卖店),面积500平方米(不含停车场)以上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以前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