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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2-02-01    阅读:

    德政〔2011〕3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我县旅游产业的发展,改善和优化我县旅游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我县旅游开发,壮大我县旅游产业,促进我县旅游产业快速发展,根据我县的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旅游景区、旅游示范点

    1.固定资产投资额(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旅游重点项目,县财政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分期补助基础设施的建设,补助金额为我县土地出让金平均净收益扣除按规定计提各项支出后的30%;1亿元以上的旅游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制定优惠政策。

    2.获得国家3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点),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3A级奖励10万元、4A级奖励50万元、5A级奖励100万元。

    3.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国家级8万元、省级4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旅游示范点,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

    4.获得省级3星级以上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3星级奖励5万元、4星级奖励10万元、5星级奖励20万元。

    二、旅行社、旅游车队

    1.获得省3A级以上的旅行社,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3A级5万元、4A级10万元、5A级20万元,同时自获得省3A级以上旅行社起三年内其每年新增的税收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2.对每年取得突出业绩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每年招徕、接待入德过夜游客达到3000人次的旅行社,由县财政给予奖励人民币1万元,每超1人次追加奖励2元;每年招徕、接待入德过夜游客达到10000人次的旅行社,由县财政给予奖励人民币5万元,每超1人次追加奖励5元。

    3.在我县新投资注册的旅游车队,自经营之月起三年内,其所缴纳的税收扣除法定投入后全额予以奖励。

    三、星级酒店(宾馆)

    1.四星级(含四星级,下同)以上酒店用地优惠参照闽政文〔2011〕28号执行(四星级以上酒店用地指标,不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可按符合规定的最低价起始招拍挂出让土地),所有安征迁费用由业主负责,招拍挂时纳入成本。建设涉及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的,项目单位(业主)先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待项目完成后,县级分成部分补助项目单位(业主)用于恢复森林植被。

    2.新建四星级以上酒店(宾馆),在认真落实“环评”、环保“三同时”制度和自觉缴纳排污费的前提下,待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本级排污费收入补助项目单位(业主)用于污染防治。

    3.四星级以上酒店(宾馆)中央空调独立用电,按工业用电价格标准收取。

    4.新建四星级以上酒店(宾馆),县政府帮助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围墙外的通水、路、通讯、网络、有线电视、排污水管铺设、温泉供给等配套事宜。

    5.星级酒店(宾馆)有线数字电视,按实有终端以市民用户标准收取收视维护费,开通增值业务时给予优惠。

    6.前3家四星级酒店(宾馆)3年内免征价格调节基金,前3家五星级酒店(宾馆)4年内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7.荣膺四星级酒店(宾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荣膺五星级酒店(宾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四、旅游商品开发营销

    1.开发具有我县特色的旅游商品并获全国、省级旅游相关部门奖项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金奖3万元、银奖2万元、铜奖1万元;获省级金奖1万元、银奖0.8万元、铜奖0.5万元,并推荐为对外宣传品。

    2.经旅游部门规划确认旅游线路沿途新建的面积300平方米(不含停车场)以上的前5家旅游商品和前5家特色餐饮店(不包括城区的旅游商品专卖店和特色餐饮店),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旅游人才建设

    1.旅游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导游员、景区讲解员可享受免费业务培训,培训费用送财政局确认核拔到旅游事业局。

    2.对在德化县内从事旅游服务工作,并获得全国、省级优秀导游员的个人进行表彰,并分别给予3000元、1500元的奖励,对获得全国外语导游员资格的个人,给予1000元奖励。

    3.对在德化县内从事旅游行业,并在全国、省级旅游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企业和个人,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金奖5000元、银奖3000元、铜奖1500元;获省级金奖1000元、银奖800元、铜奖500元。

    六、旅游宣传促销

    1.鼓励各旅游企业积极参加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宣传促销活动,单次宣传促销活动(含县外广告)实际费用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给予10%奖励,单次宣传促销活动(含县外广告)实际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15%的奖励。旅游企业在省级以上电视台进行企业形象或旅游品牌广告宣传的按费用总额的15%给予奖励。享受本项奖励的企业每年奖励数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各旅游企业在县境内做户外广告宣传的,由县旅游事业局协同有关部门协调减免户外广告位费用等问题。

    3.对于景区(点)在市级以上品牌创建中获奖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2万元。

    七、项目认定

    上述旅游项目投资额由县旅游事业局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凡符合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经县旅游事业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涉及本政策两项以上奖励的,一律从高,对同一项目获得同系列称号的只享受最高数额奖励。其他有关方面的扶持政策按县委、县政府已出台文件规定执行。

    八、其它事项

    1.本规定与之前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由县旅游事业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